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建成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水量监督检查的指导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经费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由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市、区)、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坚持厂网一体,同步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运行质态不佳的污水管网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建设。应按城乡排水规划要求,实施雨污分流。应加强二三级支管网和入户接管的建设,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污水收集量。应优化管材选择,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应整改明渠排污。应加强对污水直排口、污水溢流口的整改处理,杜绝污水溢流污染。应规范截污井的建设。应开展管网提质增效。
对选址不当、运行质态较差、出水水质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迁建或改建。
第九条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在开工前参与审查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方案。
第十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关文件、规划和标准开展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办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工程招投标,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组织移交,尽快发挥工程建设效益。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称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维护运营合同。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运营。污水处理企业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业人员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人员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网长效运维机制,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管网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十五条 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以及监督检查台账,实行一厂一档;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企业在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加强进出水水质监测。
第十八条 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做好转运“五联单”记录,并建立台账定期向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向建制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对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建制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予以巡查,对发现的违法排水行为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征收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建立完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向建制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县(市、区)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采用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内容为组织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厂容厂貌等。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日常的监督和考核,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估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每年考核不低于一次,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永丰乡、通山乡、白果乡、柏树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