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有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2019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书面发函、召开座谈会、立法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从法规调研到审议通过再到实施,历时两年多时间,吸收了各方意见和群众智慧,将“立法为民”理念贯穿始终,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修订后的《条例》,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厘清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深入贯彻落实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具体实践,也是对满足群众美好生活向往诉求的回应,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修订后的《条例》,确立了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人民利益导向”、“坚持市场经济导向”、“坚持政府监管导向”的思路。理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五方之间的关系,把五方之间存在的目前的“五大矛盾”,重塑形成“五大合力”。重点是推进建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中,畅通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建设单位、五方的联系,形成合力的“红线”;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自治规约的“黄线”;建立物业服务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多样化增值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绿线”;强化各部门通力合作的“齐抓共管”,行业主管与属地监管的“条块结合”监督管理的“蓝线”;强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惩罚的“紫线”,形成“五色五线法”。
修订后的《条例》,共分为9章106条,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进一步压实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