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德阳高新区规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近期,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县)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建设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职不到位,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方面相关记录台账等资料不完善,没有形成闭环管理等问题。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市绿建站工作职责
履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对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违法搅拌混凝土(砂浆)、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情况进行督查和信用监管。
(二)市质安站工作职责
履行建筑工程质量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对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的抽样、送检和试块养护等监督管理,配合市绿建站对施工现场“禁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
(三)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工作职责
1.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 红线意识 ”和“底线思维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折不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依托“德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数字化监管平台”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监管,确保全覆盖、全过程监督管理。
3.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德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不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监督,并抽查相关资料和台账。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工程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纳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手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4.各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馆(室)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要件之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备案归档或根据情况进行整改后归档,以此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二、规范行业行为
(一)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为
1.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砂浆)试件及实体混凝土(砂浆)强度进行检测。
2.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进行审查;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具备完整的混凝土(砂浆)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和对混凝土(砂浆)的养护进行巡视;对发现的混凝土(砂浆)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监理单位要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总承包单位职责: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有备案资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并持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录入依法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信息,接受信用监管;应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砂浆)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应按相关标准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得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标准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合格;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合格;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不得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对已出现的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应按专项技术措施处理;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砂浆)强度进行评定。
(二)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生产行为
应当将供应合同上传到“德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数字化监管平台”依法接受信用监管;应建立健全混凝土(砂浆)原材料的原材料使用台账、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应当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混凝土(砂浆)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账;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和带二维码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三、加强监管执法
(一)提升综合监管能力。为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的源头管理,我局将不定期组织绿建站、质安站、建管科、档案馆等相关科室对各区(市、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抽查。通过“德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数字化监管平台”不断完善,实现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多部门监管平台交汇,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以增强监管权威性为出发点,持续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纳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及不良行为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检查表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3日
附件:
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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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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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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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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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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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形象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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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
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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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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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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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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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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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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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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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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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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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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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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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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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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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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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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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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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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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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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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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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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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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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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砂浆)试件及实体混凝土(砂浆)强度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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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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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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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单位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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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砂浆)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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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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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砂浆)的养护进行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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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砂浆)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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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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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有备案资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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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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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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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砂浆)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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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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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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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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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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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准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合格;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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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不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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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砂浆)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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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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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抽查组成员签字:
被抽查项目负责人签字:
抽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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