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德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GKszjj-2022-00011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8-1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  键  词:德阳市 城镇 污水处理厂 污泥 处理 处置 管理办法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德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27日由德阳市住建局、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监管力度,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为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生活污泥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实现无害化需经过收集、处理、贮存、转移、处置等多个环节,且污泥集聚了污水中的有害物质,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当前,国、省层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未出台专门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易出现监管漏洞。为有效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深刻吸取2021年9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我省遂宁市“新景源”公司非法处置污泥典型案例教训,加强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降低污泥二次污染风险,防止污泥倾倒等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污泥规范安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八章58条,明确了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等涉及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细化了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和监管重点。

1.明确了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2.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原则

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污泥焚烧工艺和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3.明确了污泥处置相关单位的基本规定

污泥产生单位须将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确保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

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污泥转运设备设施和专业驾驶员,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所接收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负责,应当优先处理处置所在行政区范围内产生的污泥,禁止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与污泥处理处置有关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4.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泥运输单位运输资格审核和污泥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渗漏、遗撒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其他部门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5.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污泥转移联单和台账进行核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解读《德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5

次点击

《德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27日由德阳市住建局、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监管力度,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为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生活污泥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实现无害化需经过收集、处理、贮存、转移、处置等多个环节,且污泥集聚了污水中的有害物质,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当前,国、省层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未出台专门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易出现监管漏洞。为有效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深刻吸取2021年9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我省遂宁市“新景源”公司非法处置污泥典型案例教训,加强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降低污泥二次污染风险,防止污泥倾倒等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污泥规范安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八章58条,明确了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等涉及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细化了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和监管重点。

1.明确了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2.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原则

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污泥焚烧工艺和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3.明确了污泥处置相关单位的基本规定

污泥产生单位须将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确保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

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污泥转运设备设施和专业驾驶员,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所接收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负责,应当优先处理处置所在行政区范围内产生的污泥,禁止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与污泥处理处置有关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4.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泥运输单位运输资格审核和污泥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渗漏、遗撒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其他部门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5.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污泥转移联单和台账进行核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蜀ICP备11003374号蜀公网安备 5106030251066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6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