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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区直管公房承租户: 为加强德阳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局代政府起草《德阳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德阳市区直管公房承租户意见,请于5月28 日(星期五)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局。 联系人:杨涌, 联系电话:13981083323 电子邮箱:2336066@qq.com) 附件:《德阳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德阳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德阳市人民政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代为管理的公有房屋。 直管公房包括因历史原因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屋以及改制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临时安置使用的周转房等政府归集交付管理的房屋。 经依法认定的市区无主房屋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市区为旌阳区和德阳经开区城市区域。 第四条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管理规范、收支分离”原则,在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下,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住保中心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租赁及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直管公房管理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市住保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其建立的直管公房档案、台账登记信息为市区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合法证明。 第八条直管公房的置换、处置、购置等由市住保中心提出意见,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区直管公房不动产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由市住保中心提出,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市住保中心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清点、建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直管公房档案应根据房屋不动产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设定,以及房屋租赁关系确立和变更等及时加以补充,不得丢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所承租的直管公房设立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保中心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直管公房租赁应签定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市区直管公房租赁协议由市住保中心统一制定,租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设备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八)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承租直管公房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按以下程序办理续租手续: (一)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市住保中心依据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审核承租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直管公房承租条件。 (三)市住保中心审核确认可以承租后,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承租人应按租赁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如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保中心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直管公房。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承租人变更: (一)承租人去世,直系亲属申请续租; (二)夫妻离异,承租人自愿放弃租赁,另一方提出申请续租的; (三)承租人之间自愿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四)一套住房由多人共同承租,租赁期限届满前,有共同承租人申请退出租赁关系。 第十八条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资产。 第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保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由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直管公房的; (二)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直管公房和设施的性质使用,致使直管公房和设施受到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一年以上的; (四)利用直管公房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租赁期满未签订租赁协议的; (六)享受减免租金且承租人亡故的; (七)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依法注销或依法被宣布破产的; (八)承租人将直管公房承租权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资产的; (九)其他妨碍直管公房租赁协议正常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直管公房住宅承租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拥有商品房、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按照住房保障政策承租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承租直管公房。如确需承租的,应按市场化租金标准租赁。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租、转让、空置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收回房屋使用权或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市场租金标准为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的市场租金价格。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由市住保中心统一负责。 第二十三条直管公房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等部门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直管公房维护管理成本,充分兼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承受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直管公房租金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取租金须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市财政。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市住保中心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 市住保中心每年需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公房租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直管公房征收时,应充分保障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房需要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及时向市住保中心征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意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住保中心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直管公房征收安置工作。直管公房承租人应配合市住保中心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按时腾退房屋。 第二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已出租的直管公房,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原租赁协议自动解除。 征收期间直管公房租金损失, 由征收部门给予市住保中心补偿。 第三十条直管公房征收原则上选择房屋不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得低于等价值调换面积。 承租人不得以个人投资方式增加安置房屋面积。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交付安置房屋或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应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 市住保中心应做好被征收直管公房的不动产权注销、新增安置房屋的产权设立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安全维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住保中心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住保中心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使用管理,应定期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普查,掌握房屋完好情况,并根据房屋现状和季节特点,做好维修加固、白蚁防治、防风、防汛、防漏等工作。 对危及房屋及房屋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需立即维修的,市住保中心应及时组织维修。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直管公房、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以占用公共通道及公共空间等方式影响直管公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市住保中心。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配合市住保中心对房屋进行修缮和查勘,不得借故阻挠、妨碍。因承租人阻碍正常维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直管公房确需改建、扩建和改造的,由市住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政府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实施。 第三十七条房屋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及附属设施毗连的直管公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修缮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专有房屋建筑面积占修缮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修缮费用。 第三十八条直管公房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结)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市住保中心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市住保中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十七条规定转租、转借、转让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由市住保中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市住保中心责令承租人限期恢复原状,承租人期限内拒不恢复的,住保房产中心应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住保中心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行为人期限内拒不恢复的,市住保中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市住保中心有权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住建局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