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紧急通知》(川建城建函〔2022〕2747号)精神,为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适用对象
向德阳市中心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实施时限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超过期限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使用自备水、施工降水的企业在税务系统上申报即享。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市自来水公司申报即享(限线下办理)。申报须提供缴费号、工商营业执照。
五、其他事项
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本《公告》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