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德阳高新区规建局,全市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今年7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确定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禁止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沥青搅拌、废品回收和砂石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拒不整改的项目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负责对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切实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一律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限期对标整改;对不按标准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条例》《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生产,生产期间必须启动喷淋和雾炮进行湿法作业,场内应当随时保持整洁,无泥泞积水;进出车辆严格冲洗,禁止带泥上路;重污染天气管控时严格执行“一厂一策”的要求,落实停产减排措施。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可按照《四川省重污染重点行业“水泥制品”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五、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移交所在地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经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受理公众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附件:《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7日







